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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
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中、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中、高中毕业生。
2.在职职工培训
在职职工培训包括提高培训和转业转岗培训。
提高培训是用人单位对在岗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技术和业务培训。
在职提高培训主要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或者委托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和院校实施。
转业转岗培训是对再次就业的人员获得新的就业能力而进行的培训。
转业培训的对象一般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
转岗培训是指为转换工作岗位,使转岗工作的劳动者掌握新的岗位技术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取得新的上岗资格所进行的培训。
3.再就业培训
再就业培训特指对国有企业机制转换期间产生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主要包括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进行创业能力培训,以帮助下岗失业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培训要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645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参加了再就业培训,其中65万人参加了创业培训。
4.创业培训
创业是就业的最高形式,实践证明一个劳动者成功创业,可以带动多个劳动者稳定就业,这就是所谓的就业倍增效应。
创业培训主要针对青年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目的是培养创业意识,激发创业热情,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实施创业能力培训,使其掌握创业知识和技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创业培训的形式灵活多样,既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和案例分析相结合,也可采取通过远程培训节目与实地参观考察相结合。
(二)加强各项制度政策的保障
1.政策法规体系
中国初步建立了职业培训政策法规体系,为促进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主要法规有以下几部。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者应提高职业技能。
同时,专设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展职业培训的具体责任。
1996年9月1日实施的《职业教育法》,是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
它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确立了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发展方针,提供了发展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是一部全面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
基本政策有以下数种。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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