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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探寻纳粹统治合法化中具体的“民主”
和“公民投票”
逻辑,接下来我们将更详细地剖析选举与节日。
独裁政权中的参与性传统
纳粹认为自己才是唯一真正的民主主义者,并对此毫不掩饰。
他们敌视议会民主,认为自己才是国际主流的一部分。
这不仅在极权主义国家如此,那些有着悠久议会传统的国家也是如此——在这些国家也很流行批判议会。
然而,在20世纪,就像选举一样,也不可能轻易废除议会制度。
事实上,一旦纳粹掌权,他们的目标可能不仅仅是像他们在1933年之前强硬要求的那样,仅仅废除议会和选举制度。
他们有更大的野心,消除民主中的自由与竞争元素,从中移除所有“制衡”
、解除对少数群体的保护、废除两院制以及对宪法的承诺。
他们的愿景是实现“民众统治”
——这是卢梭共识理论激进化版本。
纳粹政权之所以选择这样做,是为了利用民主的阴暗面。
因为,就民主本身而言,除了自由平等的开明统治之外,往往还包含着它的对立面,即煽动行为、民粹主义和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
希特勒在1936年的一次竞选演讲中宣称:“我没有废除民主,而是简化了民主。
因为我宣布我不是对47个政党负责,而是对德国人民负责。”
一般来说,纳粹主义并没有提出有关选举和公民投票重要性的一致理论。
对投票的评估不仅在纳粹统治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而且也因相关人员和机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因此,至少有一部分权力精英认为,1933年3月将是最后一次选举——这表明,政权在一次又一次的选举中是即兴发挥、没有任何的章程计划。
“第三帝国”
一流的法律理论家为“领袖型国家”
的参与性合法化提供哲学理由:卡尔·施密特(CarlSchmitt)曾认为魏玛选举是“腐朽的”
,主张彻底废除“以前那些无意义的投票残余”
,否认权力更迭后的选举具有议会选举的特点。
即使1933年3月5日的国会选举,“从法理事实上说”
,也是一场公民投票,一场德国人民(承认)阿道夫·希特勒为政治领袖的公民投票。
1939年,法律专家恩斯特·鲁道夫·胡伯(ErnstRudolfHuber)宣称:“让人民投票是为了加强元首对外的地位,也是为了清楚地展示民族团结。
可是,正是元首在不断将国家的真正意志融合在一起。”
因此,无论投票结果如何,希特勒都不受约束。
官方的法律周刊称:“人民的呼吁表明,德国领袖型国家是真正的民主形式,这与主导世界其他地区的多党制议会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一位政府消息人士的声明强调了选举的重要性,称国家不应该“只是简单地发表评论”
,人民的决定应代表一种“法律行为”
。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必须遵从“人民的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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