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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为什么要举行这样的选举?选举不是从根本上违背了独裁的“领导原则”
和独掌大权的要求吗?为什么即使是在独裁的背景下,他们还要冒险选举呢?1933年1月希特勒夺取政权后,德国先后举行了四次国会选举和五次全民公投。
原因似乎显而易见,纳粹需要利用选举进行宣传,这与他们利用公众节日的目的一样:既可以作为盛况奇观调动民众,同时又能向国外的观察者传递信息。
正如纳粹进行的群众庆祝活动一样,选举活动精心设计了各种典礼和仪式,目的是营造一种崇高的氛围,使民众从日常生活中解脱出来。
然而,对于纳粹专门通过选举来扩大宣传这一事实,仍需要进一步的解释。
因为,民众有理由认为这些事件的影响在于它们能提供一种全世界公认的合法形式。
在大众和民主的时代,“人民”
的参与和支持对于合法化而言不可或缺,并且没有哪种形式比这更合适了。
如果反对派中绝大多数人持反对意见,他们如何为自己的反对意见提供正当理由?如果“阿道夫·希特勒的人民”
支持他、拥护他,与他一道宣扬他们的和平愿景,那么英国、法国或国际联盟有什么理由反对希特勒呢?纳粹确实想要争取到每位选民的选票,而且如果认识不到纳粹党在动员选民方面的有效性,就无法理解它的成功。
尽管事实确实如此,但将纳粹党的胜利主要归结于欺诈和操纵,或者归结于宣传机器都有失妥当。
它基本上遵循了魏玛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所以保密措施(统一选票、投票室和投票箱)仍然正式有效。
即便是放眼全世界,这些方法也被认为是合法选举的先决条件。
1933年7月14日通过的《公民投票法》,不仅是纳粹独裁政权的新发明,也是纳粹政权强有力的政治工具。
《魏玛宪法》第73条已经设想到了公民投票的重要作用。
然而,“领袖型国家”
基本上消除了“制衡”
机制。
但根据《魏玛宪法》,公民或议会可以发起全民公决;而根据1933年7月通过的新法,只有“政府”
才有这项权力。
此外,在纳粹国家中,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终止宪法或议会法令,这比在魏玛共和国容易得多。
如今,“第三帝国”
的公民投票和选举研究经常被忽视,这是因为“民主合法性”
处于独裁统治下这种逻辑似乎没有意义。
一战之后,岌岌可危的民主国家受到了法西斯主义的威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遭到摧毁。
然而,并非只有英国、法国或美国才承认人民广泛参与的民主是一种古老的传统。
纳粹极尽所能利用这种传统为自己提供民主合法性。
1936年,流亡的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在谈到德国的民主传统时称:“这是一个伟大而智慧的国家……毕竟,它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广泛自治……而新的统治者聪明地认识到他们必须提供民主传统的某种替代品。”
由上级操纵选举并非纳粹政权首创,自20世纪20年代起,类似情形在意大利和南美洲就已经存在了。
从1937年开始,苏联也跨入“独裁民主国家”
之列,其决定性因素是“人民”
明确的支持。
由此可见,选举不仅是一种正式的程序,而且通常是一种象征性的行为。
选举的作用不仅在于选举一个人担任某个职务,它还被用于界定选民的作用,并强调社会秩序的合法性。
如果选民默默地参与每一次选举活动,就表明他们认可现有的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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