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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并不像其他尚未到来的悬欠一样是被等待的东西,而是每时每刻“悬临”
于此在的“不可能的可能性”
,即是说,死就是此在有可能失去一切可能性,有可能不再能此在。
它并非人的结局,而是人的一种随时可能的选择(自杀)或不再能选择。
人一旦此在,就有可能死,此在承担着自己不再能此在的可能性,因而它就是“向死亡存在”
。
承担这种可能性就是烦的“最原始的具体化”
[280],人哪怕还未想到死,他却已在逃避死。
人们把死当作一种尚未到来的东西推得远远的,淡化死的意义,把平静漠然地对待死当作勇敢高尚,把“想到死”
视为胆小懦弱。
但其实,“畏死”
需要一种更大的勇气,它揭破了日常生活中平静无忧、自得其乐的自欺性质,提出了追究一切烦忙的终极根源的大问题。
于是,“先行向此在揭露出丧失在常人自己中的情况,并把此在带到主要不依靠烦忙烦神而是去作为此在自己存在的可能性之前,而这个自己却就在热情的、解脱了常人的幻想的、实际的、确知它自己而又畏着的向死亡的自由之中。”
[281]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人已经把自己丧失于“常人”
之中了,他如何能重新找到自己呢?需要倾听自己内心“良知”
的声音。
良知并不指定我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它是在一切做与不做底下发出无言的呼声,把人从常人的世俗生活中“唤回到生存的能在的缄默之中”
[282],割断此在的一切关联,指明它的孤独、被抛状态,并诉诸它的自由,要求它奋起。
良知的呼声就是“烦”
的呼声,它是一种决断或“对选择的选择”
。
良心的选择必然带来“罪责”
(Schuld),这罪责并不在世俗的道德关系,而在于这选择只能选择一种可能性而对其他可能性说“不”
,“就其本质而言,烦本身自始至终贯穿着不之状态”
[283],因而此在一开始就是有罪责的。
这罪责不是对任何别人或事物,而仅仅是对自己。
人一旦选定,就须对自己负责,扼杀自己此在的一切其他可能性,因而使剩下唯一的可能性成为必然性、成为“在者”
。
人当然可以“好自为之”
,免得“自作自受”
,但不论他如何做,只要他做(并且他不得不做),他就对自己犯了“原罪”
,他义无反顾地使自己成为“无家可归”
的,永远为赎罪即继续犯罪而不得安息。
海德格尔在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康德道德律令的自律规范,他称之为“愿有良知”
或“决心”
:“这种缄默的、时刻准备畏的、向着最本己的罪责存在的自身筹划,我们称之为决心。”
[284]我们或许可以仿照康德把这条自律原则表达为:你要这样行为,使你的自由意志永远成为你个人独特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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