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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良首谋伙党,对于上官为暴行胁迫,减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五年。
事实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本会委员长蒋中正,因公由洛阳赴陕,驻节临潼。
十二日黎明,张学良竟率部劫持至西安,强迫蒋委员长承认其改组政府等主张。
当时因公随节赴陕之中央委员邵元冲、侍从室第三组组长蒋孝先、秘书肖乃华及随从公务人员、卫兵等多人,并驻陕宪兵团团长杨震亚等闻变抵抗,悉被戕害;侍从室主任钱大钧亦受枪伤。
又在陕大员陈调元、蒋作宾、朱绍良、邵力子、蒋鼎文、陈诚、卫立煌、陈继承、万耀煌等均被拘禁。
当经委员长训责,张学良旋即悔悟,于同月二十五日随同蒋委员长回京请罪。
事变初起,奉国民政府令交本会严办,兹又奉交张学良请罪书到会,经组织高等军法会审,审理终结,认定事实如上。
理由
本案报告张学良率部劫持统帅,强迫承认其改组政府等主张,有被告之通电可证。
至戕害官员,拘禁将领,均系公然事实,虽属其部众之行动,但该报告实为主使发动,亦极明显,自应负其罪责。
核其所为,实犯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
但查其所犯诸罪乃一行为而触犯数项罪名,或犯一罪之方法与结果而触犯他项罪名,应援陆海空军刑法第十五条、刑法第五十五条,依陆海空军刑法第六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前段从重处断。
唯该被告经奉蒋委员长训责后,尚知悔悟,随同旋京请罪,核其情状,不无可恕,并依刑法第五十九条,与陆海空军刑法第六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前段,减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依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褫夺公权五年,特为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军事委员会高等军法会审
审判长李烈均
审判官朱培德鹿钟麟
军法官陈恩普邱毓桢
书记官袁祖宪郭作民
高等军法会审退庭后,李烈钧以张学良在法庭上,神色自若,直言不讳,侃侃而谈,私下曾向人称道:“不愧为张作霖之子。”
当高等军法会审对张学良案按蒋介石交下的判决书“照本宣科”
宣布判决后,蒋介石又迫不及待地罗列了一大篇理由,呈请国民政府,为张学良请求特赦,原呈如下:
呈为呈请事,窃以西安事变,西北剿匪副司令张学良,惑于人言,轻于国纪,躬蹈妄行,事后感凛德威,顿萌悔悟,亲诣国门,上书待罪,业蒙钧府饬交军事委员会依照陆海空军刑法酌情审断,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大法所绳,情罪自当,从轻减处,已见宽法。
中正负疚在假,本不敢有所陈渎,唯念论事当究其所极,执法不害于施仁,国家设刑典所以儆凶顽,立赦条所以待悛悔。
此次该员中于荧惑,大触刑章,变讯传播,举国骇愤,若其遂过怙改,竟复逆施冥行,在国家固不准制裁,然元气必更以耗竭,尚幸迷途迅复,悔祸及时,观此亲向中正涕泣自白,知良知激发,尚以国家为重,因一念转移之故,捩全局祸福之机,酌理原情,似宣上邀宽赦。
当今国家多艰,扶危定倾,需材孔亟,该员年力富强,久经行阵,经此大错,宜生彻悟,倘复加以衔勒,犹冀能有补益,似又未可遽令废弃,不为开迁善向上之路。
昔我总理惩乱嫉恶,投法必严,而宥过施仁,涵容益大。
中央矜恤有辜,当更使天下感动。
为此不避罪嫌,贡此愚谬,敬恳钧府俯念该员勇于改悔,并恪遵国法,自投请罪各情形,依据约法,更沛仁施,将该员应得罪刑,予以特赦,并责令戴罪图功,努力自赎,藉瞻后效,而要示逾格之宽仁。
是否可行,理合备文呈请,仰祈鉴核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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