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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要是等于自我,那就矛盾了。
要不矛盾,非我必须不等于自我。
所以它是不矛盾律。
但是,不矛盾律所表达的恰好是一个矛盾。
什么矛盾呢?就是非我是由自我所设定的,但是非我又不是自我,不能够等于自我。
非我既是在自我之内,同时又是在自我之外。
这个是一个矛盾。
但费希特不像康德那样,康德是害怕矛盾的,一到了有矛盾,康德就认为说不通了。
但是费希特是行动哲学,矛盾可以在行动中得到解决。
凡是遇到矛盾的地方,形式逻辑解决不了的地方,那么辩证逻辑所强调的就是在运动中可以解决矛盾。
而且运动就是由矛盾所构成的,由于有矛盾,所以才会有运动。
由于有运动,所以矛盾才得到了解决。
这是费希特的思路,跟康德已经大不一样了。
所以这个非我呢,从质料上来说,它是有条件的,它是要以自我为条件。
但是这个公式在形式上来说,它是无条件的。
反题的公式,自我设定非我与自身对立,这个公式在形式上是无条件的,它并不以正题为条件。
但在质料上,非我就是要以自我为条件嘛,它是被设定的,质料上是有条件的。
非我作为一个被设定的对象,在质料上它是以自我作为条件的。
而在形式上呢,仍然是无条件的,形式上它仍然是第一原则,反题形式上跟正题没有根本区别,自我设定自我,跟自我设定它自己的对象非我,在形式上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它们都是从自我出发进行设定的,而自我是无条件的。
但是在被设定的东西上面,在质料上面,已经有条件了,就是这个被设定的非我已经是以自我为条件的了。
正题当然是绝对无条件的,刚才讲了,形式和内容都没有条件。
反题是形式上无条件,质料上有条件。
那么看合题。
合题就是自我在自身中设定了非我和自我的对立。
反题就是非我和自我的对立了,但是合题呢,又回到了自我,就是说,这个对立本身,还是由自我在自身中所设定的,所以还是自我设定自我。
反题的对立,不矛盾律所体现的这个矛盾,仍然是在自我中设定的。
自我在自身中设定了自我与非我的对立,那么看起来好像回到了第一个命题,就是自我等于自我,仍然设定的是自我,但是它已经把第二个命题包含在自身里面了,就是说,这个自我和非我的对立,也包含在自我之中。
当然原来就有这个意思,但是在合题中,把这一点明确地说出来了。
反题中已经有这个意思,自我设定了非我嘛。
但是自我非我又对立呀,那么合题就来一句:这种对立,还是被设定在自我中。
所以这是一种形式上有条件的命题,合题在形式上是有条件的,就是以正题和反题为条件,但是在质料上呢,成了无条件的。
也就是说,这个最终的自我,作为合题的自我,它本身是无条件的,它是绝对自我。
合题的自我是绝对自我。
正题的自我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绝对性,当然它是绝对的,但是它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绝对性。
所以它陷入到了和非我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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