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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的赵乡绅认为方廷远不会无缘无故而死,必定是其儿媳逼迫的缘故,故而要求报官。
约长认为他说得有理,就将一纸诉状投到了罗山知县手中。
罗山知县以为,死者虽面部损坏,无法辨别身份,但有破伞为物证,又有江氏亲自指认,必是她公公方廷远无疑。
至于江氏,根据《大明律》“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
只要江氏有骂公公的行为,即便公公的死与她无关,也要判处绞刑。
但这条刑律还有一条适用条件,就是要得“亲告,乃坐。”
然而,方廷远人都死了,不可能亲告。
而邻居的供词,也无法证明江氏骂过公公。
罗山知县于是决定审问江氏。
在上了拶指的情况下,江氏果然招供,说她有忤逆不孝,逼死公公的行为。
这可是杀头的大罪,依照“十恶”
量刑,合该斩立决。
杀头这样的重案,自当拿到朝审上由大员复核。
李越看完案情,就直言这知县糊涂透顶。
他说了三点:“第一,尸首身份未明,单凭一把破伞就说这是方廷远,实乃断案粗疏。
第二,证据不足。
既无物证,又无人证,就断人生死,未免草率。
至于江氏本人供词,以拶指这样的酷刑逼问,有屈打成招之嫌。
第三,不合情理。
死者方廷远又不止方维一个儿子,即便受了责辱,也可去寻其他子女做主,何必直接寻死。
约长不是听方廷远亲口说了,他要去女儿家小住吗。
这其中为何没有方家子女的供词?”
她一连三条,有理有据,众人皆称是。
都御史张缙更是赞道:“真乃洞烛奸邪、明镜高悬。”
大家最后决定,派出御史卢雍去再查。
刘健心知,必是卢雍已经查明实情,回来述职了。
没曾想,卢雍一开口,就将把这屋里屋外的人都震住了。
卢雍道:“果然不出您所料,这其中有莫大的冤-->>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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