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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行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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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行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教育行政体制是一个国家领导教育的最基本方式,是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领域,是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基本体系和工作制度。
教育行政体制决定着政府系统内部中教育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行政体制经历了一些重大的变化。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央集权模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教育行政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经过30多年的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行政体制。
《宪法》和《教育法》等对教育行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
《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17]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等一系列文件,对中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做了进一步完善。
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经在法治基础上形成了各级各类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1.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教育职责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职能。
所谓分级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负有不同的管理责任。
分工负责,是指在同一级政府内,各部门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审计等部门,根据不同的职责分工对教育事业发展负有不同的责任。
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
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实试,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
2.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高等教育领域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1986年《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对中央与地方管理高等教育的权限进行了划分,初步奠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权限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在中央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指导下,国家逐步扩大省级政府的高等教育决策权和统筹权。
[18]2000年国务院决定将除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教育的审批权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规定:“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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