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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世界中,一个人和另一个人通过鼠标进行非面对面的沟通。
“由于网络人际互动完全依靠互联网展开,因此在真实世界面对面互动时起重要作用的一些关键因素,如表情、语调、身体语言等,在网络人际互动中不起任何作用。
“正如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所说,不应把时间和空间仅仅视为社会行为的环境,而应以社会系统在时空伸延方面的构成方式来建构社会思想。”
[17]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网络空间是由网民和他们的行为组成的。
农业社会,农民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
工业社会,市民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
网络社会,网民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
“网民在网络空间是以去中心化的方式联结和组织起来的,这彻底改变了传统工业社会从中心向边缘的信息传播模式与人际互动模式。
在网络空间,即使处于最边缘、最底层的人,也可以同网络中其他人一样,有同样的表达意见的机会,也都处在一种自由、平等和直接的交流之中。
同时,和工业社会的市民不同,网民所代表的不仅仅是某一地区、某一国家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网民就是世界公民,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群体,他们超越了地域、民族和文化的限制。”
[18]正是由于有了这样的优势,网络对公民社会的构建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网络生活世界对现实生活世界的积极影响
(一)拓展了公民表达渠道和利益诉求渠道
我国的公民拥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公民自由表达言论的渠道有多种,媒介即是渠道之一,并且是相对其他渠道而言比较具有影响力的一种民意诉求渠道。
公民接近和使用媒介程度的高低是公民通过媒介实现言论自由表达的物质前提。
美国学者J.A.巴隆1967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发表了《媒介接近——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认为“大众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皆应有接近、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自由”
,即“受众传媒接近权”
。
利益诉求作为民意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取决于传媒接近权。
传统媒体因其自身媒介特性的限制,向公众开放和为公众使用的程度不高,社会成员的“媒介接近权”
实现范围小。
而网络媒体的出现,是“媒介接近权”
广泛实现最具突破意义的标志。
网络使用的低门槛和低成本,为社会成员大范围地参与和使用提供了可能。
任何一位社会成员,只要具备使用网络的可能,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网络日志、网络论坛、网络博客等获取信息和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利益诉求。
网络媒体的出现,使公民言论表达的渠道和利益诉求的渠道得到了扩展和延伸,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从理论更好地走向了自由和开放的实践领域。
(二)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知情权
在民主和法治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宪政建设主要内容的今天,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和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知情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官方与非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其义务主体既包括官方,又包括非官方;狭义的知情权基本上就是知政权,其义务主体仅限于官方。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用法律的形式把信息公开制度化,为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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