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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善教得民心。”
[137]荀子曰:“有治人,无治法。”
因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138]。
实际上“民心”
“人心”
一旦被那些统治者“得”
去,纳入到“礼”
的外在规范之中,僵化和凝固起来,人民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尊严也就完全“失”
掉了。
这种所谓“治世”
只有利于封建专制统治的延续,但却使人的素质大大降低。
当人民感到自己不过是一头被礼法绳索捆绑着的牲口时,社会就必然要陷入可悲的颓败和虚伪;而当人民连这一点也感觉不到,反而以为这套礼法的束缚即是自己与生俱来的天性或本能时,一个民族就成了一具活僵尸,成为先进民族的考古研究的对象了。
与通常的理解相反,人的尊严并不是指人处在群体关系和等级关系中的“面子”
“体面”
和“身份”
,而是指人内心对自己精神主体的自觉坚持。
一个意识到自己尊严的人,他不会被动地或屈辱地适应舆论和社会对他的身份要求,也决不会对别人的蔑视和非人对待无动于衷。
尊严首先应是自尊。
在自尊的基础上,人一方面同样地尊重别人,另方面对于别人施加于自己身上的人格侮辱全力进行抗争。
自尊绝不是自大。
一个自大的人是不懂得自尊的。
自尊包含着对别人人格的尊重。
因为真正的自尊是把自己上升到一个普遍性的个体上来看待,也就是说,把自己看作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精神存在,而不是一个偶然的、肉体上的动物性存在。
既然自己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存在,那么对自己的尊重就不仅仅是对自己这个偶然个体的尊重,而且是对一切人、对人性的尊重,因而,把另一个人也当作普遍性的精神个体来尊重(“都是人”
)就是自尊的题中应有之义了。
反之,自大则是固执于自己个体的偶然性,不能从这里上升到普遍性;一旦这偶然性改变(偶然性总是变化莫测的),自大立即下跌为自轻自贱和自暴自弃,正如“文革”
中那些“红五类”
子弟一夜之间成了“黑七类”
子弟一样。
因而自大并不是对自己固有的、前后一致的个体人格的尊重,而恰好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人格,所以也没有懂得尊重别人的人格。
我们常听人说,某人“自尊心太强”
,这往往不过是比较婉转地批评一个人自高自大。
但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
自尊与自大绝不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本质上的差别,它们的意思是恰相反对的。
如果要说一个人“自尊心强”
的话,那就应当包含着他极端尊重别人的意思。
他既然把自己看作一个不可入的原子,他也就会把别人也看作这样的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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